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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与科技

桃花树下仲裁忙

漫山遍野的桃花刚落,记者就来到北京市平谷区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一走进仲裁委秘书处的办公室,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挂满两面墙的锦旗,“公正执法,百姓敬仰”、“匡扶正义,为民服务”等溢美之词的落款全部是平谷区的普通农民。“锦旗不仅是荣誉,更说明老百姓对我们的调处是服气的。”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副站长张加祥反复用“让他们和解”这句话来说明平谷区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诉求,农村也在不断变化,矛盾是总有的,关键是要建立矛盾的疏导和解决机制,绝不能只想着一裁了之,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矛盾。不能让农民‘一辈官司辈辈仇’,我们的思路是尽量调解,让他们和解。” 三级网络,让各方有个说理的地方 “东高村镇某村耿某过去因为嫌种地赚钱少,通过口头协议把承包的果园交给小舅子吕某经营,现在要分征地补偿了,又想要回来,而吕某认为10年前你就不种地了,凭什么分钱给你?这个纠纷不大,但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却是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按规定、凭政策,耐心地解决。很多农民对土地承包法不熟悉,对很多法律概念也很模糊,我们必须考虑到当事人的心情,让各方都把自己的道理摆出来,我们居中做解释、调处工作。”说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张加祥很感慨:“农民的事情很复杂,调解工作很难,但是必须做,让他们把话说开了,找到症结所在,很多纠纷就能迎刃而解。” 张加祥介绍,平谷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探索农村经济合同仲裁,2009年12月,为迎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专门成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吸纳了19个部门参加。同时,在乡镇成立了17个调解委员会,由乡经管站、司法所等部门组成,农民土地承包纠纷由乡镇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为此专门聘请了174名专兼职调解员;在村级设立273个调解小组,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争取小纠纷不出村就能解决。 “村级、乡镇和区仲裁委构成三级网络,这就是纠纷各方说理的地方。东家占了西家半垄地,人民调解员东家坐坐,西家串串,这种小纠纷一般在村里就基本能说和。村民和村委会发生纠纷了,乡镇调委会把双方当事人请到镇里坐下来,把各自的理由说清楚,我们从司法角度对农民弄不清楚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最后争取在法律框架内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张加祥说,“去年我们接到了200多件仲裁申请,其中绝大多数都通过庭前调解就和解了,最终受理并作出裁决的只有13件。另外还有200多起纠纷在乡镇调解委员会就得到了调解解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截至目前,平谷区仲裁委共受理来信来访632件,600余人次,成功调处农地纠纷439件,纠纷调处率为83%。今年60岁的仲裁员、平谷区中级法院退休老法官杜德义感叹地告诉记者:“除了公正执法、依法依规,土地承包仲裁还要考虑农民的心情和诉求。土地承包是农口的工作, 自然要给老百姓一个说理的地方。这些年我最高兴的事情不是作出裁决,而是看到老百姓庭前和解。” 不偏不倚,让老百姓口服心服 仲裁员郭华胜指着墙上的一面锦旗,说了这样一个案例:黄松峪乡A村将3亩荒地流转给某市民,流转期约定为20年。后因村委会换届,新任村委会以某市民未对土地进行实际经营为由,将这块地再次发包给B村。某市民得知此事后,找到村委会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A村经济不富裕,难以向B村支付违约费用,因此一直拖延不办,某市民向平谷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郭华胜说:“接到某市民的仲裁请求后我们立刻展开了调查,发现某市民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B村已经在荒地上修建了房屋等设施,并已开始经营。如果支持某市民继续履约的请求,A村就要向B村支付大笔违约金,势必给A村本就很薄弱的集体经济雪上加霜。当事三方均有各自的利益诉求,我们仲裁委经过讨论,一致同意不能一裁了之,要充分照顾各方权益,争取和解。”区仲裁委分别与当事三方座谈,讲明承包法,分析利益得失,最终达成:由B村向某市民支付17万元费用,将剩余承包期转让,B村继续经营这块荒地。这起纠纷当庭和解。 在采访中,郭华胜告诉记者,土地纠纷调解仲裁的本意是协商解决矛盾问题,要想让当事人口服心服,公平公正是关键。“要让大家都看到我们仲裁员兼顾了各方利益,平等对待当事人,实实在在地为各方着想,才能让大家都信赖仲裁体系,那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不偏不倚除了表现在平等对待当事人,还体现在仲裁工作的方方面面。张加祥说:“公平公正是仲裁法的要求,在具体工作中时时刻刻都不能忽略。在做庭前调查时,我们要求每个人庭前调查笔录上所有当事人都要相互签字确认,这不光是法律程序的要求,也是公平公正保障所有当事人权利的要求;一个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概有4-5次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不能只是‘一寄了之’,要充分考虑到当事人没有及时收到文书的可能性,因此坚持上门送达通知并现场取得回证。这些细节都保障了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北京市平谷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书记员正在整理案件卷宗 排除干扰,让仲裁工作独立运行 “在仲裁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办事、规范操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排除干扰,公平、公正、公开地审理案件,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张加祥介绍说。 对此,郭华胜也是深有体会:“2010年,金海湖镇某村村委会换届,李某与曹某共同竞选村主任,后来李某当选。曹某承包了7亩果园,李某当选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废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将7亩果园重新发包,并限期曹某将种植的6000多颗树苗移走。曹某为此多次到各级部门上访、闹访,给当地镇政府带来了负面影响。区仲裁委受理曹某仲裁申请后,有部分人找到仲裁委,试图说服仲裁委偏重考虑村委会。仲裁委排除了这些外部干扰,坚持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最终还是通过调解,让李某和村委会认识到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内容违反土地承包法,大会决议无效,主动解除了第二份承包合同,继续履行与曹某的承包合同。曹某随后撤销申请,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和解。曹某事后送来锦旗,感谢仲裁委排除干扰,公正办案。” 在采访中,平谷区仲裁委提到,在很多仲裁案件中,农民都是作为农村弱势群体出现,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体现了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张加祥说,不受干扰,独立办案是仲裁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和职责。现实中有些村干部以种种借口和方法剥夺或削弱农民权利,甚至强取豪夺,面对这样的情况,更要求我们排除所谓“关系网”的干扰,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案,有效保护弱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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