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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与科技

合作经济、集体劳动与农村妇女——一个华南村

①L机构是一家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致力于推动“公共参与、经济发展、社会互助、文化传承、生态友好”的农村社区可持续发展。

一直以来,农村妇女的发展问题与“三农问题”密切相关。一方面,较之于男性,妇女在发展过程中更少地获得同等的经济机会,更容易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在实施农村扶贫开发的纲要中,将妇女列为重点扶贫对象群体[1]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既有的研究与实践证明,在减贫灭贫的工作中,赋权妇女对于整个家庭的脱贫及子女的健康成长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2]。特别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农村男性劳动力实行非农转移,农业主劳力的女性化日益凸显,女性已成为农村社区中的主要人群,制定以妇女为中心的减贫策略因而也显得尤为迫切。目前,以妇女为中心的农村扶贫工作取得了极大的进展。无论是小额信贷,还是发展救助,这些项目都对以往“等靠要”的不可持续扶贫模式进行反思,重视对受助人的能力建设。然而,由于缺乏整全的社区发展视野,这样的实践过于强调个人主体性的建设,往往忽视了社区中关系联动的可能性。同时,又因为缺少了对整体市场经济发展的反思,受助者也容易过度重视眼前的经济利益,陷入发展主义的逻辑。

近年来,学者们对合作经济的重新讨论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想资源。从革命年代延安的合作社到新中国成立后集体化时期的人民公社,不同的劳动合作形式推进了现代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新时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合作社组织,但随着家庭为主的经营模式在市场经济中壮大,这类合作社已然显得有合作之名而无合作之实。重新审视过往集体经济的历史实践和资源,并结合当下的语境实践新的合作经济,或将成为政府和社会组织处理妇女与贫困问题的又一重要出路。联合国把2012年定为国际合作社年,以此表彰合作社及相关的合作经济模式对减少贫困和增进社会融合的贡献。根据罗虚代尔合作社原则和国际合作联盟的合作原则,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联合起来、自愿结合、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共同进行劳动的经济形式。合作社作为合作经济的一种代表性组织形式,在现当代的中国有其自身的特殊历史脉络。

因此,本文希望以L机构在广东XNX村推动的乡村旅舍项目和妇女合作小组为研究对象,探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变迁中农村留守妇女的另类发展之路。我们将借用“合作经济”的框架,着重从“妇女组织”的角度切入来分析妇女增权与合作劳动的关系。作为L机构的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我们于2011-2013年驻扎农村,负责妇女小组的组织培育和能力建设工作,得以见证XNX妇女合作小组的成长历程。我们的研究材料主要包括:当时的工作日志、妇女小组的口述资料、L机构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与现任社工的访谈资料、与妇女小组相关的媒体报道等。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是:对农村妇女的组织怎样促进了合作经济的实践?这样的另类经济实践如何反过来加强了妇女组织内部的互助与合作?通过回答这两个问题,我们将重新理解“合作”在农村本土情境中的含义。

一、历史回顾:集体化时期对农村妇女劳动力的组织

农村妇女大规模参加生产劳动始于新中国成立后。在1949年以前,受到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性别分工的影响,大部分农村妇女(特别是在北方)很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终日留在家中埋首于家务劳动。虽然南北方妇女劳动的情况存在差异(南方地区妇女承担的田间劳动要远高于北方地区),但从全国来看,当时妇女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只占整个农村

农业生产劳动总量的很少部分*具体数据很难统计。可以参看吕美颐:《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农村妇女状况的历史考察》,《妇女研究论丛》1996年第1期。。这种情况到20世纪50年代有了很大的改变。通过各基层党组织及村妇代会对农村妇女劳动力的大力发动,农村妇女已逐渐成为农业集体化生产的重要劳动力。根据第二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报告,在土地革命完成后的1952年,“全国参加农业生产的妇女约占农村劳动妇女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工作好的地区达到百分之八、九十”[3]。而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在第一个发展国民经济的五年计划即将完成之即,全国已有1.2亿多户的农村妇女加入了农业合作社[4]。

妇女广泛地参与经济生产活动成为毛泽东时代妇女解放的一个重要标志。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是受到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指导,同时也建基于革命年代根据地累积的经验。中国共产党在发动妇女参加农业生产的文章中,常常引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观点,指出“妇女的解放,乃以一切女性重新参加社会劳动为其头一个先决条件。而要达到这个地步又非使个体家族不复再是社会经济单位不可”[5]。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强调了妇女的解放首先必须是经济地位的改变和提升。并且,妇女参与的经济形式不应是传统的小农资本主义生产模式(这样只会重走被剥削的老路),而应是以集体为单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另一方面,新中国的妇女劳动实践承继了1949年以前解放区的相关经验。这些经验标记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在中国农村的本土化过程。其中的标志性事件是1943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简称“四三决定”)在延安地区的颁布与执行。“四三决定”是对五四以来城市资产阶级女性主义自由主义的反击,批评了这种思想过分强调女性的独立和个人要求,而造成了破坏团结和脱离群众的工作手法。该决定因此提出妇女工作的“新方向”应该是从经济入手,因为“妇女及其家庭生活都过得好……她们也就能逐渐挣脱封建的压迫了”。“四三决定”确立了以经济生产为中心的妇女解放政策。在此期间,延安县妇联干部总结了动员妇女参加纺织运动的经验,而妇纺小组和合作社的实践成果也得到了迅速推广[6](PP 364-367)。这些案例印证了以生产为中心的妇女工作方法的有效性,集体化时期对妇女劳动力的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也借鉴了这一时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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